乌苏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构概况及职能
乌苏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现有工作人员3名,其中回族1人,哈萨克族2人,领导1人。主要工作职能:1、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并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调查、分析、研究民族关系、宗教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措施,当好市委、市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负责办理民族识别和少数民族成份的审核鉴定工作。 4、依法对全市范围内的清真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 “清真”发放管理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范围民族贸易和民特企业进行政策指导,搞好协调服务;认真抓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筛选申报和国家下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监督。 6、参与研究制订发展全市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规划,做好民族古籍收集、整理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稳妥解决民族、宗教方面发生的矛盾纠纷和有关经济权益问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8、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要旨,依法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宗教印刷品和宗教用品等方面的管理,引导和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9、指导宗教团体做好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加强同民族宗教界人士的联系,推动和指导他们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10、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零散朝觐组织活动,按规定做好一年一度有组织有计划出国朝觐人员的申请受理、审批组织和思想跟踪教育。 11、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联系少数民族干部。 12、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13、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