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司法局机构概况
1980年7月,乌苏县政府设司法科,开展人民调解、法律宣传教育和公证、律师业务等工作,编制4人。1984年司法科改称司法局,内设行政管理股和宣传调解股。2002年乌苏市机构改革,核定司法编40名,其中局机关编制16名(包括两名公证员编),司法助理员编24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1副。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基层股、法制宣传教育股、“148”协调指挥中心、公证处。2004年1月增设市法律援助中心。2006年12月,公证处改制,2名公证员辞职。局机关现有干部15人,其中局长1人,支部书记1人,副局长1人,主任科员2人,副主任科员3人,科员6人,办事员1人;在编司法助理员24人。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0992—8513148
2、基层股 0992—8514148
3、法制宣传教育股 0992—8514148
4、“148”协调指挥中心 0992—8513148
5、公证律师管理股 0992—8513148
6、市法律援助中心 0992—8513148
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制订司法行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局行政执法监督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司法行政复议前对案件的复查、应诉工作。
(二)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工作和指导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
(三)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的工作。
(四)管理、监督辖区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中介法律服务机构工作,指导各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五)指导、监督、组织实施本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管理、监督和指导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七)具体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协调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八)管理、协调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参与依法治市和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领导
局长:马晓旭 分管工作:联系电话:0992—8502611
党支部书记:郭鑫 分管工作:联系电话:0992—8515781
副局长:铁建明 分管工作:联系电话:0992—8516069
工作职责
一、 公办室
1、 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督查督办;
2、 协助局领导组织开展机关日常工作;
3、 负责全局司法行政工作调研;
4、 拟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5、 负责局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
6、 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承办简报、新闻报道、文书档案、统计、机要、保密、收发、文印工作;
7、 负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 负责局机关的人事、机构编制和管理等工作;
9、 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岗位培训;
10、 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工作和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
11、 承办局党支部或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 基层股职责
1、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2、指导司法助理员和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
3、参与信访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4、负责承办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及年度检查的审查报批;
5、负责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年检注册的审查报批;
6、负责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年检注册工作;
7、指导管理“148”专用电话法律服务工作;
8、负责基层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培训;
9、承担市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承办局党支部或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法制宣传教育股职责
1、负责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市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
3、参与依法治市工作;
4、承办市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承办局党支部或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公证律师管理股职责
1、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及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撤销的审查报批;
2、负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机构年检注册的审查报批,指导开展律师公证业务活动及经验交流;
3、检查监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情况及律师和公证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情况;
4、负责行政复议的审查工作;
5、承办局党支部或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2、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3、受理法律援助的指定或申请,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各项业务工作;
4、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和组织律师、公证员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各项法律援助事务;
5、组织培训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6、负责有关法律援助的组织协调工作及对外协作、对外交流活动;
7、负责法律援助的信息资料综合和宣传工作;
8、负责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其他工作;
9、承办局党支部或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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