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信访条例》和自治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信访局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和各项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确保《信访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贯彻实施,确保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条 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稳定工作相结合,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求真务实,察实情、说实话,准确、全面、客观,经得起检验。
(二)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工作程序和制度。
(三)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要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一盯到底,狠抓落实,确保不出纰漏,不留尾巴。
(四)坚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原则。既要独立思考,又要尊重地方、部门的意见,共同努力,保证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中央、国务院和国家信访局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地委、行署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决策、文件、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对上级和本级党政领导同志阅批的重要信访事项的督查;
(三)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者不及时解决将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的信访事项的督查;
(四)办理机关推诿、敷衍、拖延,未按规定期限或程序办结和反馈处理结果,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事项的督查;
(五)党政领导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包案处理决定事项的督查;
(六)上级信访部门向下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的督查;
(七)对地方和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和指导,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
(八)对进京、赴自治区上访量大、重复信访多、信访工作相对薄弱的县(市)和部门开展督导检查。
(九)其他需要信访部门督查的事项。
第六条 立项
(一)凡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按程序立项。
(二)乌苏市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信访事项,由信访督查部门统一立项。
(三)办信、接访部门向督查部门移交的信访事项,经本级信访部门领导批准后,由督查部门立项。
(四)本级信访部门领导批示需要立项的信访事项,由督查部门立项。
(五)督查督办事项原则上要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立项
第七条 交办
(一)信访事项立项后,由经办人在《文件处理单》内明确填写拟办意见、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要求,报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交办。
(二)交办事项原则上应送交相关县(市)党委、政府和乌苏市相关工作部门及信访工作机构,重要信访事项应送党委、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三)凡立项交办的督查事项,一般采用《查办通知》的方式交办。《查办通知》应写明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并附来信或来访材料。领导同志对信访事项有批示的,应将批示内容抄清。
(四)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和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交办时应明确牵头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积极配合。
第八条 督办
(一)在规定时限内承办单位未办结交办事项的,应及时跟踪督办,并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二)督办主要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等方式。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须报请本级局领导批准。
(三)督办过程中,经本级局领导批准,可对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核实情况,查阅有关材料,听取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陈述事实和意见。核实完毕后,视情向有关地方和部门反馈情况。
第九条 办结报告
(一)办结报告原则不得照转承办中所涉及单位的原始报告,须经承办单位(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上级信访部门。办结报告一式五份。
(二)涉及到几个单位(部门)联合办理的信访事项,由牵头单位(部门)负责报告结案材料。
(三)办结报告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1)事实清楚,是指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当事人、问题的前因后果、事情发展过程,证据材料,处理结果等清楚明了。
(2)定性准确,是指通过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对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后果,逐项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不夸大,不缩小,不笼统抽象。
(3)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是指以事实为基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4)处理意见恰当,是指通过调查核实作出的处理意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没有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既要充分考虑事件发生的历史背景,又要从实际出发,在党和国家及自治区、乌苏市总的政策原则范围内和不引发攀比的前提下,妥善处理,避免违背原则乱开口子,迁就过高要求。
(5)程序规范,是指受理、办理、审核、报送等工作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6)手续齐全,是指受理、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完整、手续齐全。
(四)办结报告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条 结案
案件办理情况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结案处理:
(一)信访人的诉求已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作了妥善处理;
(二)信访人的请求虽没有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但已给予合情合理处理的;
(三)信访人的诉求,已经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按政策处理完毕,并根据信访人的申请,进行了复查、复核而作出正确复核意见,信访人仍继续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
(四)经有关机关调查处理,并经复查、复核,信访人的诉求或揭发检举的事项缺乏事实根据的。
第十一条 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反馈
(一)信访督查事项办结后,由督查部门编写《领导批示办理情况》、《情况报告》、《群众来访办理情况》,报请局领导审签后,上报上级机关及有关领导和抄送有关部门。
(二)由办信、接访部门移交的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部门要将办结的相关情况反馈办信、接访部门;需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的,由办信、接访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 通报
建立信访督查事项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对及时办理交办案件,办案质量好、效率高,符合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要求,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推诿、敷衍、无故拖延信访督查事项办理,以及其它影响督查质量和时效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立卷归档:
督查督办事项的立卷归档,按照国家信访局和自治区档案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督查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履行督办职责,特别是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督查工作人员要保守秘密,特别是在督查事项的承办过程中,对涉密事项应严格保密,做到不失密,不泄密。因公出差,确需携带含有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文件或其他载体,按照保密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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