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本市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来信来访事项,负责日常信访工作。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向所属农牧乡场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和检查。
三、指导市信访业务工作,研究、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总结推广农牧乡场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定期综合分析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作为领导决策及指导工作的依据。
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信访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处理信访疑难问题,按期上报调查问题的情况。
六、协助市委、市政府领导检查全市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经验交流。
七、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学习、接待、督查等制度,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和信访工作质量。
八、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依法保护信访人的正当民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