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信访工作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信访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增强领导干部的信访工作责任意识,推动全市信访工作深入发展,依据《信访条例》、《塔城乌苏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的范围
1、督查中央、自治区、乌苏市、我市关于信访工作各项决策,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督查全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和群众集体、越级访产生的原因。
3、督查各级领导批示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
4、督查各信访工作机构、各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5、其它需督查的情况。
二、督查工作原则
1、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原则。督查工作的开展必须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
2、实事求是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调查反映所督查的信访事项,督查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循私情。
3、注重实效原则。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4、分级负责原则,督查工作要对同级党委政府负责,同时向上级党政反映情况。
三、督查工作程序
1、督查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督查信访事项和应采取的督查方式。原则上,对应进行的信访督查事项,由信访 工作机构提出。
2、督查组织。信访督查工作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也可结合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进行督查。
3、督查通知。对信访工作的督查,由督查责任机构进行书面通知,也可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进行。对信访案件的督查,由党委、政府或信访工作机构以《督查通知》的形式交办。
4、督查落实。督查人员深入到督查地或矛盾一线对督查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并就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5、督查反馈。督查书面材料形成后,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向被督查部门(单位)反馈;在相应范围内进行通报。
6、督查责任。对被督查部门(单位)或个人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信访条例》以及《塔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四、督查工作方法
1、函件督查。对所需督查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以《督查通知》的形式,通知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收到《督查通知》的行政机关应按规定期限办结,并书面反馈处理意见。
2、调研督查。对通过信访网络排查出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信访问题,开展调研,深入基层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以促进问题的及时解决。同时向相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和报告情况。
3、协调督查。对于涉及多个部门、跨地域范围的信访事项的督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授权,确定牵头部门,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协调开展督查,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4、专项督查。对阶段性工作的开展情况或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可组织督查组,深入基层,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或展开调查,指导督促工作落实或问题的妥善处理。
5、通报督查。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工作机构,要善于抓住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的一些先进或落后的典型,总结经验教训,经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以推动整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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