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书信形式反映问题是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的一种主要形式。为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反映信访人的诉求,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针对所有信访人的来信,乌苏市信访局要有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来信登记,进行分类,拟定办理意见,及时按规定处理,同时要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二、对来信内容较为重要、反映问题重大、检举揭发领导干部、对各农牧乡场镇及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重要批评和意见、建议、带有政治性、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影响的集体联名信件、具有反动内容的信件及有必须向市领导呈阅的上访信件等,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进行阅批。
三、市领导对上报的上访信件进行阅批后,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办理,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市信访局根据乌苏市领导批示,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四、对办结的信访事项, 有上访人地址和姓名的由办理机关或信访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同时市信访要做好存档工作。
五、对重要群众来信,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不得拖延,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及时处理重要群众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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