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能繁母猪补贴和母猪参保工作的
通 知
各乡场镇兽医站: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繁母猪补贴和保险政策,尽快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养猪户手中,进一步调动农民养殖母猪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能繁母猪补贴和参保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能繁母猪补贴对象
我市境内所有能繁母猪饲养者。能繁母猪是指8月龄以上已具备繁殖能力或已投入生产的母猪,包括经产母猪和初孕母猪。
二、补贴、保险原则和标准
能繁母猪饲养补贴遵循“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农民”的原则。按实际核实的能繁母猪存栏数量,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饲养者。
实行补贴的母猪必须参加保险,每头母猪保险费为60元,其中国家承担80%,个人缴纳12元,保险金额为1000元。
三、 发放补贴的程序
(一)逐户核查、建立档案。由乡场镇兽医站包村(队)技术人员和村级防疫员逐村(队)逐户逐头调查核实,对母猪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全市核实发放时间2007年9月10日截止 。同时,做好高致病性蓝耳病疫苗免疫注射和耳标佩戴工作。
(二)核实公布、审核发放。由村委会负责对本村能繁母猪登记情况进行核实、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经确认无误后,由兽医站工作人员和村委会工作人员根据调查登记表逐户发放补贴,并经养猪户确认后,在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发放登记表上亲笔签名。
(三)凡养殖场(户)拒绝入户核查,拒不配合登记、核实者及在规定期未进行登记者,一律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补贴的权力。
(四)养殖户要积极参加能繁母猪保险,自觉接受兽医技术人员的母猪免疫工作。
四、加强能繁母猪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乡场镇兽医站要实事求是地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在核查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套取资金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收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乌苏市畜牧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