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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CG001-3302-2008-00031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型:政策法规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结束时间: 存放位置:政府网站 文号:乌政办〔2008〕49号
关键字:节假日,安全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8日 信息录入:1001 点击次数:
正文:
乌政办〔2008〕49号
 
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场)镇人民政府(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今年是清明节被确定为全国法定节假日的第一年,群众集中出行祭扫现象将更加突出。为引导群众文明祭扫,确保祭扫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清明节祭扫活动是人民缅怀先人、悼念逝者的传统习俗,预计今年将迎来比往年更加突出的祭扫高峰。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清明节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建立市政府牵头,民政、公安、交通、林业、工商、城建、安监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应急处理机制,落实应急值守、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清明祭扫文明、安全、有序进行。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群众财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清明祭扫安全
  各乡(场)镇要立即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重点排查农村道路交通、森林防火及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在清明节前消除隐患。民政部门要立即对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和督促殡葬服务单位抓紧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引导群众有序祭扫;殡葬服务单位要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措施、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公安部门要制定疏导方案,认真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祭扫场所及周边的交通畅通,并协助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维持秩序,及时处置祭扫活动中的治安案件。交通部门要加强运力调度,满足群众出行需要。林业部门要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发布森林火险信息,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发现火灾及时组织扑救。安监部门要切实做好烟花爆竹行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工商部门要集中清理打击非法销售冥币等封建祭祀用品的活动。城建部门要依法查处群众在城区任意焚烧祭祀物品行为,保证城区清洁卫生。
  三、广泛宣传、加强引导,树立文明祭扫新风尚
  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开展以“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弘扬清明节“传递亲情、传承文化”的丰富内涵。进一步加大殡葬和森林防火有关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主动错峰祭扫,采取植树、献花等健康环保的形式进行祭扫,坚决抵制封建迷信和祭扫陋习,倡导文明祭扫新风尚。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