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场)镇人民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
《乌苏市高新节水项目资金和贴息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五日
乌苏市高新节水项目资金和贴息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高新节水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节水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高新节水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第三条 高新节水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及经其他法定程续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高新节水项目法人单位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做好高新节水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五条 各乡(场)镇、村队负责落实贷款地块的准确位置和面积。市节水办负责确定每个系统的总造价和亩均贷款额度。农村信用联社按亩均300元发放贴息贷款,与农户签订贷款手续后将资金划转市财政高新节水项目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统一负责全市高新节水项目资金收缴和拨付工作。农民超过贷款额度需自己交纳现金的项目资金,由乡(场)镇财政所配合当地信用联社集中收取后上划市财政,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市节水办确定的每亩300元的高新节水项目贷款给予贴息,对国土局和节水办审查上报实施高新节水项目的小农场,也按亩均材料成本300元以内的额度给予贷款贴息。项目贷款落实后,由信用联社提供贷款利息清单,经市财政审核后给予贴息,项目贷款未落实的,市财政不予贴息。
第七条 高新节水项目资金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核算,按工程进度申请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报账程序,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并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
高新节水项目法人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新节水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审计部门要定期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九条 实行高新节水项目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制,在项目资金筹集阶段、实施阶段和项目竣工验收后,市节水办要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在项目所在地乡(场)镇、村(队)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