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政府网 加入收藏  
  市政府办公室
 
当前位置:乌苏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办公室 >> 政策法规 >> 文件 >> 浏览信息2
 
关于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CG001-3302-2008-00027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型:政策法规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结束时间: 存放位置:政府网站 文号:乌政办〔2008〕36号
关键字:畜牧业,动物,防疫,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7日 信息录入:1001 点击次数:
正文:
乌政办〔2008〕36号
 
关于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乡(场)镇人民政府(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春季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我市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严防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场)镇、畜牧等部门要从讲政治和创建平安乌苏的高度认识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动物防疫工作领导机构,认真开展畜禽养殖、疫情普查、畜禽防疫、产地检疫等基础性工作。积极组织乡(场)镇、村(队)和畜牧兽医等部门工作人员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拉网式的畜禽养殖入户普查工作,摸清本辖区内养殖户数及畜禽底数。做到一户一页、一村一册,分户分类,逐一建立健全畜禽普查、免疫档案,为畜禽防疫、产地检疫工作打好基础。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各乡(场)镇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政府保免疫密度,畜牧部门保免疫质量”的要求,严格落实乡(场)镇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和乡(场)镇包村(队)、村(队)包户、户包畜禽的“三包”责任制,各相关单位要加大人员和资金的投入,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做好群众组织、教育工作,确保畜(禽)主与防疫人员的积极配合;畜牧部门要认真做好防疫所需的疫苗及防疫器材贮存、供应和发放工作,按照“化区分片、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谁防疫、谁负责”的防疫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动物防疫业务工作责任书;各乡(场)镇兽医站要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力军作用,严格按照疫苗注射使用操作规程,遵守“五不准”原则,保证防疫质量,规范免疫证(卡)填写,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免疫,集中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畜牧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和地区的统一部署,合理制定春季重大动物免疫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春季集中强制免疫工作,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重大动物疫情应免畜禽的免疫率必须达到100%。建立和完善易感畜禽出、补栏申报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按照“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的要求,做好肉禽、散养禽、孕畜、幼畜以及新补栏畜禽的补免工作,补免率必须达到100%。全市春季重大动物集中免疫工作,农区要在4月中旬全面完成,牧区在5月中旬前完成。
  四、规范检疫出证,提高检疫监管水平
  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于出栏的畜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派人到场、到户检疫,严格凭免疫证明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对于屠宰的动物,必须凭检疫证明和免疫耳标进场,做到有宰必检,检疫率达到100%。加强畜禽交易市场和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管,严格查证验物和消毒,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
  五、加强疫情监测,提高疫情预警、应急能力
  各乡(场)镇、畜牧部门要认真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积极发挥村级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的疫情监控作用,重点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活畜(禽)交易市场、养殖密集区、水网和候鸟密集活动区域的疫情监测工作,适时开展疫情预测、预报、预警工作。
  实行动物防疫工作日报告制度,各乡(场)镇和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动物疫情监测、防疫进度等工作的上报。各乡(场)镇必须于每日上午12:00时(北京时间)前将前一日防疫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信息上报市防重办(设在市畜牧局)。一旦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立即按照“早、快、严、小”的灭疫原则逐级上报(不得超过2小时)情况,采取临时性隔离、封锁、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对于确诊的疫情,要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灭疫,做到发现一个疫点,封锁一个疫区,扑灭一起疫情。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