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质技监〔2008〕13号
关于开展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报告
乌苏市人民政府: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燃油价格的不断上涨,车用燃气气瓶的使用不断增加。但这些气瓶未经安装验收和定期检验,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了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规范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充装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塔城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于3月1日至3月15日在乌苏市天北能源加气站现场对乌苏市车用燃气气瓶进行监督检验并办理《车用气瓶使用证》。取得《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证》及《使用登记标志》后,方可充气使用。
特此报告!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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