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充分动员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增强全社会快速应急能力,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乌苏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塔城行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表;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苏市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由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组织机构,动员各族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进行演练、演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健全以事发地为主,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首报问责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衍生事件;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制定、修订应急预案,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性、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条块结合,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权限,涉及关系全局、跨部门、跨地区或多领域的,分项制定预案,修订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各方形成合力。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6应急预案体系
乌苏市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乌苏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乌苏市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全市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市直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5)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鸟苏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人民政府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按照分工和在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市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导精神;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修订《乌苏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协调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协助本级政府并指导下级政府作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4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乡(场)镇人民政府(管委)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及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构
各乡(场)镇人民政府(管委)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后件。
3.1预测与预警
3.1.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监测,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值班等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安排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110、11 9、120等公共报警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转报,本着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严格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和监管等要求进行,确保及时、准确、无误。
3.1.2预测预警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乡级政府、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3预警
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为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按照预警的方式,方法、渠道做好预警工作。
3.1.4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突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乡(场)镇人民政府(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到跨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分级建立信息平台。信息采集、报告、核实、反馈要全面、真实、准确。常规信息的采集,应按正常的工作规程,根据上级政府应急处置机构的要求进行;现场信息的采集应重点关注事件发生地,兼顾其他地区,其范围和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经过、诱因,事态发展、处置情况、损失情况、善后处理、协调情况、应急能力、社会反映等。信息上报渠道要通畅,坚持常规上报和信息直报,多途径、多层次,运用现代技术方法和行政、媒体等传输渠道,做到灵敏、及时、准确、全面。
实行首报问责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1 1 0、1 1 9、1 2 0等公共接警部门,应在接警第一时间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转报;事件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获报后,立即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情况,并按要求定期报告事态发展、处置、善后处理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市政府立即将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向行署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人民政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各乡(场)镇人民政府和市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乡级标准》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市境外的,由事发公共应急处置指挥机构逐级上报至市政府,经市确认后,由有关部门或市政府向相关县(市)通报。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行署、自治区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乡场镇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或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由事发地应急处置机构逐级上报至行署,经行署确认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应急响应
分级响应,启动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别和级别,可根据需要,进行专家综合评估,向当地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级别后启动预案,确需升级的,逐级上报。
预案启动后,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置机制,明确现场指挥,做好信息研判、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机构和应急保障单位负责人要根据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实行统一调度、分头落实、检查督导、协调指导的组织方式,队伍调遣迅速得力,物资使用、征用、调用畅通、规范、统一。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当同时进行。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经市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对于跨市(境)、跨区域、跨部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各种不同情况,要严格按照各专项预案规定的分级响应程序和措施进行,避免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工作组统一指挥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弓I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驻军、驻市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
3·2·6应急结束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市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由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市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事发地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个人或者境外机构社会救助;对捐赠资金和物资实施依法有效监督、管理和使用。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需地区、自治区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报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援助。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负责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地区主管部门负责。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应急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驻市部队和武警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市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请求地区、自治区财政给予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地区行署、地区有关部门审核。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市经贸委具体负责国家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木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市经贸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乡场镇、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会同事发地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市人民政府将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人员防护
建立与人口密度、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邮政、电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己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4·1 0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应急工作中保证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各类演习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5·2公共宣传
市乡人民政府和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保密规定的范围内,公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特别是在中、小学积极开展防灾、减灾教育,提高青少年的防灾减灾意识,增强自救互救技能。
5·3培训
市乡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党校、行政学院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课程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举办领导干部培训班,要开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课程。各有关方面要按照本部门职责,结合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和特点,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4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和乡(场)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7.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国家制定此标准,作为市各乡场镇、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 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 0 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 0 0 0万元以上、5 0 0 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口岸、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的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5-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调整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 0 0 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 0 0 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 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 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 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 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 2 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 0 0公顷以上、1 0 0 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 0 0 0 公顷以.以上、8 0 0 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 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 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 00 0 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 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 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 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6、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 8小时以上的事故;
9、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 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l 0人以上、3 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 00 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 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 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 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 0 0 0吨以上、1 000 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 0%以上、3 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 0%以上、50%以下;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 4小时以上的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被坏事故包括:
1、发生3 0人以上死亡,或1 0 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 (幼树2 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 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 0 0 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 0人以上3 0人以下死亡,或5 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 0 0 0—5 0 0 0立方米(幼树5万一2 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5 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 0 0 0—3 0 0 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也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 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 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 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 0例以上死亡病例;
1 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 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 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 1日内,相邻省份有1 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 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 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 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 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 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 4日内,1个以上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 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 0 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 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 0人以上死亡或3 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 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 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 0 0 0人以上、5 0 0 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
1、一次造成1 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 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 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 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 0 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 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 0 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二OO六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