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场)镇人民政府(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乌苏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乌苏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方案》(乌政发[2007]58号)同时废止。
乌苏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我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根据自治区、地区相关政策和《乌苏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实施范围:乌苏市区内非农业常住人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扶养关系)。
实施对象: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以上,且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双困”家庭,或享受低保待遇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因住房拆迁带来的住房特别困难的家庭,为其提供租金补贴或者低廉租金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
三、廉租住房实施办法
(一)租金补贴。对租住他人房屋的无房户,按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给予补贴;对自有住房(包括有证私有住房和无证私有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13平方米的差额部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市发改委核定的市场平均租金的65%予以补贴。对于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制。
(二)配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重点保障对象为我市丧失劳动力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求助的家庭。
四、资金及住房来源
(一)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1、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3、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5、社会捐赠的资金;
6、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1、政府出资收购、建设的廉租住房;
2、腾退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3、社会捐赠的住房和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五、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的发放、廉租住房的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六、廉租住房的申请与核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或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场)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乌苏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乌苏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
3、现居住房屋状况的证明材料;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各街道办事处、各乡(场)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房地产管理局。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市监察、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诉。
(六)市房地产管理局、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乡(场)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七)市房地产管理局要综合考虑登记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八)对轮候到位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并公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结果。
七、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经研究,成立乌苏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赛力克·巴勒夏提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曹戎明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崔江宁 市委常委、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陈 强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韩景山 市政协常委、发改委主任
张道良 市委办公室主任
谢万祥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光亮 市建设局局长
苏新航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苑亚军 市财政局局长
付吉春 市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马曙光 市民政局局长
程树华 市统计局局长
刘 鹏 市环保局局长
王国瑞 市建设局副局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薛伟宝 中国人民银行乌苏支行行长
胡民远 市国税局局长
欧全绪 市地税局局长
王卫萍 西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凤萍 虹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振华 南苑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晓冬 奎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爱英 新市区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光亮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国瑞同志兼任,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廉租住房保障日常工作。
八、具体要求
(一)各街道办事处对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要及时了解掌握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房屋建筑面积等变化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同时将变动和调整情况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每半年要对各街道工作检查一次,每年要对应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及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检查一次。对已脱困的“双困”家庭(指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其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报,经街道办事处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后,停发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的在15日内收回廉租住房。
(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1、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承租权的;
2、对私自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卖、调换或改变用途的;
3、对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产权单位可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同时依据《乌苏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也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廉租住房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公有住房修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廉租住房及时进行维修和养护,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和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廉租住房的产权产籍管理,专户设立账、册、表、卡及住房档案,并随着廉租住房使用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