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乌苏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乌苏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增强乌苏市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塔城地区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苏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煤矿伤亡事故的分级
根据煤矿伤亡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煤矿事故划分为一般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
(一)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必须在5分钟内报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
(二)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记录事故情况,并立即报告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三)市政府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同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三、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按照自治区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大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由自治区成立,领导特大事故的抢救、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二)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按照地区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由地区成立,领导重大事故的抢救、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三)一般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1、乌苏市成立一般煤矿事故处置领导小组,领导一般事故的抢救、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必要时,可向地区、自治区请求支援。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
组 长:市政府主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负责人
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人
成 员:公安局负责人
监察局负责人
总工会负责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
卫生局负责人
2、领导小组下设事故抢救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
(1)事故抢救组负责制定事故抢救技术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协调、调度矿山救护队和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需要跨区域调动救护队或需要自治区矿山救护基地支援的,向新疆矿山求援指挥中心请求支援。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市政府负责人
副组长: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负责人
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人
成 员: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矿山救护队指挥员,聘请的技术专家。
(2)事故调查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原则上由以下单位人员组成:
组 长: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分局负责人
副组长: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人
成 员: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有关工程技
术人员
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公安局有关人员和法医
监察局有关人员
总工会有关人员
(3)事故善后处理组负责救治受伤人员,维持矿区治安,死难人员的抚恤金等。由以下单位人员组成:卫生、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总工会等单位,煤矿矿长。
3、抢险救灾指挥部:对事故抢救组负责。负责组织实施事故抢救组制定的事故抢救技术方案,组织制定作战计划,对参与抢救的人力资源、设备、物资进行统一调度,下达抢救命令,维持井口秩序,签发人员入井许可证。
总指挥: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各煤矿由矿长或总经理担任,其他煤矿由市政府领导或其指定人员担任,矿长协助总指挥工作。其职责是: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下达抢救命令;指定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并明确分工。
副总指挥: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由总工程师担任,其他煤矿由总指挥指定。其职责是:在总指挥的领导下,组织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救护队队长:对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领导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根据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救援和事故处理。
指挥部成员:救护队指战员,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工程技术人员,煤矿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
(四)各煤矿企业必须按年度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按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启动应急救援程序。
1、在5分钟内通知为煤矿服务的矿山救护队,请求矿山救护队出动救援。
2、立即成立以矿长为总指挥的临时救灾指挥部,对井口进行管制,控制入井人员,调动一切人力、物力投入救灾工作。
3、为煤矿服务的矿山救护队要全力抢救遇险人员。
四、应急救援管理
(一)成立煤矿救援指挥机构,由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煤矿应急救援日常工作。
(二)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煤矿应急救援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企业内部应急求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计划、检查应急救援设施、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应急救援训练等。
五、应急救援组织系统
煤矿应急救援系统分为救护队伍和医疗队伍两部分。
(一)救护队伍
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救护队负责承担全市范围内的抢险救灾任务。各煤矿企业也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
(二)医疗急救队伍
医疗急救队伍的协调指挥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医疗急救中心定点为乌苏市人民医院和解放军第十五医院。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企业医疗急救机构,负责本企业的煤矿事故伤员的急救工作,当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时,在煤矿医疗救护机构抢救治疗的同时通知或送往市级医疗救护中心救治。
六、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救护队要按规定配齐常规的救援装备并保持装备的完好性。
七、煤矿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市煤矿救援指挥机构与各煤矿之间建立并保持畅通的通信信息通道,保证救援信息畅通。
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应逐步实现与所有煤矿企业的数字化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建立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
八、煤矿应急救援体系运行机制
煤矿发生灾害事故时,以企业自救为主。企业救护队和医疗机构在进行自救的同时,报市煤矿救援指挥机构。
市煤矿救援指挥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率领所属救护队前往事故矿井救援,并根据事故的大小、处理的难易程度和自身的救护能力,确定是否请上级矿山救援部门调动其它救护队协助救援。
市煤矿救援指挥机构对获得的事故报告要迅速向地区煤矿救援指挥机构汇报。
一般轻、重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矿长负责。各煤矿要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煤矿伤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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